業內呼吁盡快出臺實施細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實施得到了員工的普遍好評,但也遇到一些員工非常關注的問題。記者昨天從勞動部門、工會和勞動法律師事務所獲悉,由于該法缺乏實施細則,員工、單位有可能遭遇維權尷尬。
據介紹,實施該法遭遇的尷尬主要集中在兩個方面,即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糾紛,其申訴時限是否按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1年執行;不服一裁終局裁決,員工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單位向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該由哪家法院審理等問題。
勞動法專家談育明昨天在解讀相關條款內容時指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出臺,以及該法確立的仲裁免費、一裁終局等制度,為員工維權打開了方便之門,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同樣應盡快解決,否則對員工、單位維權,以及相關司法機關開展工作不利。建議盡快出臺該法的實施細則。
■新法、舊法銜接問題不明確
在今年2月離開單位時,張先生與單位就1萬元補償金問題發生糾紛。此后,他于5月中旬找相關律師向單位提起訴訟時,這名律師告訴他,糾紛發生在5月1日前,按照原來的規定,仲裁時效為60天,張先生已超過訴訟時效。但張先生不甘心,又找到另外一家律師事務所了解情況,這家事務所的律師認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時效為1年,法律沒有說明5月1日前糾紛不適用這項規定,因此,張先生與原單位糾紛的仲裁時效也應該是1年。
談育明指出:“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時效為1年,但沒有明確實施該法前的糾紛是否適用該法律,即新法與舊法的銜接問題沒有明確的說法。”
■兩級法院如何協調工作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員工不服一裁終局裁決,必須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則是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談育明分析了上述情況后指出,肯定不會發生員工在向法院提起訴訟后,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但可能會有兩級法院如何協調的問題。比如,一裁終局裁決后,雙方均不服,員工起訴,用人單位也申請撤銷裁決;或者,一裁終局裁決后,員工申請執行,用人單位申請撤銷裁決。此時,如果不進行協調,就會給工作帶來被動,也會傷害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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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新聞晨報 |
時間: 2008-0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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