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
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共9章、61條,經過本次修訂,增至10章、共86條。該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各方面權益作出規定。在體現和落實全面保障的基礎上,更加突出結合婦女自身特點和婦女工作實際,強調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在醫療保健和健康檢查、公共設施配建、生育服務保障、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消除就業性別歧視等諸多方面,根據婦女特點提供特殊保護。
01.勞動合同期滿順延至產假結束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期限自動延續至產假結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情形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通常理解為只要勞動合同期滿時女職工在三期的任何一期,則勞動合同一律續延到哺乳期滿(嬰兒年滿一周歲)。
而根據最新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僅延續至產假結束。
2023年1月1日后遇到這種情形時,勞動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是適用《勞動合同法》給予“三期”保護,還是適用《婦女權益保障法》給予“二期”保護呢?
02.禁止性別歧視、限制生育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不得實施的五種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定男性優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3-01-13 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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