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嬌(已故)于2019年9月進入畢節某悅娛樂有限公司經營管理的伯爵娛樂會所KTV從事包房公主職務。上班期間,丁某嬌受公司工作人員梅某瑾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管理,從事公司經營范圍內的業務,工資由梅某瑾個人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發放。
根據伯爵會所工作總群聊天記錄顯示,2020年7月31日凌晨1時34分,丁某嬌正在查房存酒。后搭乘宋某欣無號牌二輪電動車在七星關區冷水洞公園紅綠燈與康某駕駛的大眾牌汽車發生車禍,造成宋某欣和丁某嬌死亡。2021年3月26日,畢節市七星關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書,認定丁某嬌與畢節某悅娛樂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規定。
本案中,某悅娛樂有限公司作為有限公司、丁某嬌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符合法律規定的用工主體,涉案伯爵娛樂會所KTV,屬于公司經營會所。丁某嬌自2019年9月進入涉案會所工作以來,從事的工作為KTV包房公主,負責對外招攬客源,預定包房,為客人提供服務,該服務屬于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工作期間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和工作人員梅某瑾管理,工資由梅某瑾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支付。因此,丁某嬌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之規定,一審判決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上訴人某悅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親屬丁某嬌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事實及理由:上訴人與梅某瑾沒有任何法律關系,且證據顯示,自2020年4月起丁某嬌就沒有領取梅某瑾發放的工資。被上訴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丁某嬌受上訴人規章制度的約束,丁某嬌根據個人意愿決定是否到被上訴人務工,務工費用按日結算,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務工費用發到丁某嬌的銀行賬戶。丁某嬌的自拍照及其朋友圈,完全系個人行為。公主看房表、工作總群聊天記錄、與周某的聊天記錄、微信號截圖均不能認定丁某嬌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因為丁某嬌到公司務工本身就是有償的,其據公主看房表上所載明的公主看房費為400元一天,該筆費用為包房公主一天的服務費,是在丁某嬌服務是所產生的服務費,該筆費用采取的結算方式為按日進行結算,而按日取酬并非勞動關系的特征,所以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認定雙方有關系,頂多也就是雇傭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對于工作總群的問題,是因為公司為維護經營場所的正常秩序,對丁某嬌在進行服務時知曉其服務的狀況,但不能以此而認定存在勞動關系。被上訴人提供的通話錄音,僅能證明被上訴人在丁某嬌發生事故后與周某、周瑾商談事故相關事宜的問題,但不能達到證明目的。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近親屬丁某嬌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伯爵會所是上訴人經營管理的場所,被上訴人所舉“伯爵會所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記錄足以認定丁某嬌系該工作群的一員,梅某瑾負責發放工資,該群成員須遵守公司規定。該聊天記錄與被上訴人所舉丁某嬌銀行交易明細及丁某嬌朋友圈內容相印證,足以證明丁某嬌為上訴人提供勞動、受上訴人管理、上訴人為其發放工資,雙方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上訴人一審庭審稱丁某嬌在發生交通事故的一個月前已經在上訴人辭職、與上訴人解除勞動關系,即上訴人認可丁某嬌在發生交通事故一個月以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伯爵會所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記錄中管理人員明確要求群成員遵守公司規定,梅某瑾也在群里告知群成員提供賬號及身份證名字以便發放工資,由此可見上訴人訴稱工作總群是為了維護經營場所正常秩序以讓丁某嬌知曉其服務狀況、其與丁某嬌不存在勞動關系及梅某瑾與上訴人無任何法律關系的上訴理由與“伯爵會所工作群”的微信聊天記錄不符,且該聊天記錄顯示,丁某嬌2020年7月31日仍在群內發工作信息,上訴人關于丁雪嬌已于發生交通事故一個月前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主張亦不成立。
綜上,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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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07-12 13: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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