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個人信息的處理貫穿從入職前到離職后的全過程,而伴隨著人才流動速度的加快,背景調(diào)查這一環(huán)節(jié)愈加頻繁地出現(xiàn)在企業(yè)招聘流程中。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容易因背景調(diào)查提供的個人信息范圍產(chǎn)生勞動爭議。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個案件,勞動者張先生認為前“東家”向案外公司提供背調(diào)信息侵犯其個人信息權,故將前東家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該科技公司停止使用其信息,并公開賠禮道歉。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請。這是為何?
【案情回顧】
張先生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員工,2020年5月與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其擔任該公司高級法務經(jīng)理職務。2020年10月,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從該公司離職后,張先生先后又入職兩家新公司。其中,2021年8月至2022年4月張先生在藍天公司工作,2022年5月至2022年7月在白云公司工作。張先生認為,某科技公司在未經(jīng)其授權情況下,將離職證明分別提供給了藍天公司、白云公司,上述行為侵犯了其個人信息。
張先生將某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該公司停止使用其信息,并公開賠禮道歉。
【庭審過程】
庭審中,面對張先生的質(zhì)問,科技公司反駁稱,公司的行為是配合其他公司對張先生進行合法合規(guī)的背景調(diào)查,僅在有限范圍內(nèi)有限披露了崗位名稱和工作時間,公司提供信息的行為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定,其一,某科技公司向張先生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有張先生的入職、離職時間及崗位信息,內(nèi)容局限于張先生于該科技公司就職期間的相關信息,該信息為訂立、履行個人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所必需,而不涉及張先生其他個人隱私;其二,某科技公司向案外公司提供張先生的離職證明是配合案外公司背景調(diào)查,且亦向?qū)Ψ教崾咀⒁鈫T工信息保密,該行為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其三,某科技公司向案外公司提供的張先生的個人信息是其真實的就職信息,張先生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個人權益因該科技公司的行為受到了損害。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審判結果】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張先生的訴請。宣判后,張先生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該判決現(xiàn)已生效。
【以案說法】
勞動者的個人信息依法受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在遵守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保護勞動者個人信息不被泄露。在勞動關系終止或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基于人事管理制度或隱私協(xié)議對勞動者的個人信息進行刪除、封存或采取其他措施。若用人單位需要合法使用離職勞動者的個人信息則不能違背目的正當、合理、最小必要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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