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經辦規程》的通知
粵人社規〔2024〕19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現將《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經辦規程》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反映。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24年9月19日
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經辦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為規范我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業務,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勞務派遣單位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程適用于全省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職能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以下簡稱“穩崗返還”)工作。
第三條【職責分工】失業保險行政職能部門負責政策指導、解讀和政策培訓工作;牽頭定期開展政策落實情況抽查檢查工作。對不能通過稅務部門共享和政數部門“一網共享”平臺取得的外部數據,各地失業保險行政職能部門要牽頭協調當地業務主管部門獲取相關信息。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負責穩崗返還經辦工作的組織指導。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受理、審核、公示、發放穩崗返還資金業務。稅務部門共享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賬戶、聯系方式等業務信息,協助推送單位相關提醒信息。
第四條【經辦模式】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免申即享”和“依申請返還”相結合的經辦模式,建立“免申即享”、“依申請返還”名錄庫并進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經辦流程】按照“誰審核,誰負責”的屬地管理原則,對符合條件的參保單位實行“免申即享”,由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篩選名單、在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公開相關信息(各市稅務部門也通過電子稅務局協助推送通知信息)、免申即享單位確認、發放等流程辦理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業務。勞務派遣單位不在“免申即享”之列,由勞務派遣單位主動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條件、公示、發放等流程辦理穩崗返還業務。符合領取條件的單位應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核對和確認本單位劃型、人數、返還資金、賬戶等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信息系統、短信、書面通知、電話等多種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單位推送信息,對未及時確認的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主動聯系提醒確認,符合領取條件的單位在政策實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均可確認。
第六條【風險防控】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強化系統內部行政、經辦、執法聯防聯控機制和日常監管、執法檢查、稽核信息共享通報機制,對經辦中存在的疑難復雜問題,由失業保險行政、經辦、法制、監督審計、勞動關系等部門共同研判,發現應予行政處理、行政處罰的移送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一步核實、依法依規處置。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操作規程,完善內控制度,強化疑點單位管控和稽核;要落實穩崗返還三級審批制度,對發放單位名錄庫、勞務派遣單位申請業務審核和資金撥付等環節按部門初審、復核、單位分管領導審批程序進行辦理;要密切監測穩崗返還發放狀況,健全審核、公示、撥付等全流程監督機制,加強數據共享、信息核驗和業務核查,及時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定期開展形勢研判和抽查檢查,防范經辦風險。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的工作合力。
第七條【宣傳引導】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采取多種方式向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單位精準推送穩崗返還經辦制度,協助開展政策宣傳,讓更多單位知曉經辦流程,按規定辦理;要建立應急預案,妥善處理穩崗返還經辦工作中遇到的輿情和風險。
第二章 信息采集與篩選比對
第八條【信息采集】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省集中式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省系統”)提取截至上年度年底本市失業保險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相關信息,包括:參保單位基本信息、單位累計失業保險繳費月數、單位上年度失業保險繳費金額、單位上年度參加失業保險年平均人數、單位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保存相關信息。
第九條【省集中系統信息篩選】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省系統比對單位性質、裁員率、參保單位劃型、社保繳費情況。
1.單位性質:省系統根據社會信用代碼單位類別標識參保單位性質。同一社會信用代碼對應多個參保單位編碼的,其中存在單位性質為機關或事業單位的,則標識為“機關或事業單位”;對難以確定單位性質的,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本地部門數據共享、商請單位提交資料等方式核查確定。
2.裁員率:根據本單位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與本單位上年度平均參保人數之比得出(裁員率計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數點后2位),其中計算勞務派遣單位裁員率時,參保人數為與勞務派遣單位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的自有員工和勞務派遣人員。
3.依申請返還的單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廣東省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和比對市場監管部門企業注冊登記名稱或經營范圍篩查勞務派遣單位,按以下程序處理:
(1)在廣東省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的標注為“依申請返還”單位;
。2)經比對市場監管部門信息,在企業注冊登記名稱或經營范圍存在“勞務派遣”但未納入廣東省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的,列為“依申請返還單位”。
未列入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的單位申請時應要求其提供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資質(含依法備案)文件,已提供的將有關信息推送勞務派遣行政許可職能部門,按程序納入勞務派遣單位名錄庫,無法提供的移交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核查。
4.參保單位劃型:金融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按大型企業劃型。其中,金融機構體系分為銀行類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國家開發銀行和政策性銀行、大型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金融機構、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外資商業銀行、財務公司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包括一是證券類機構,含證券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二是保險類機構,含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等;三是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濟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
除金融機構、勞務派遣單位外的其他參保單位按年均參保人數劃型,300人(含)以上為大型企業,300人以下為中小微企業。其中,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
5.社保繳費情況: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通過省系統穩崗返還模塊核查參保單位失業保險費繳費情況,篩查出截至政策實施年度上年末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12個月的單位(含補繳欠費月數);截至政策實施年度上年末存在失業保險費欠費的單位;
按照企業分支機構按其所屬獨立法人的類型劃型原則,同一社會信用代碼對應多個參保單位編碼的,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即按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為一個統計單位核算相關指標。
第十條【外部門數據比對】省級通過部門信息共享或省政數局“一網共享”平臺,獲取市場監管等部門的企業登記、經營狀態和嚴重違法失信信息供各地參考使用;生態環保部門的上年度環保行政處罰信息、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僵尸企業”出清信息由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獲。桓鞯丶壱陨鲜猩鐣kU經辦機構應通過本地部門數據共享方式對省級數據進行核查確認,本地獲取信息與省級數據不一致的,以制作該信息的部門所在地的數據為準。
1.企業登記: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獲取市場
監管等部門企業登記信息和狀態,確認企業登記狀態是否正常。
2.經營狀態: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獲取市場
監管等部門企業經營異常狀態和注銷、吊銷信息,無企業登記信息以及處于注銷、吊銷、經營異常狀態的單位信息確認為經營異常狀態。
3.嚴重違法失信:通過獲取省政數局“一網共享”平臺處于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公示名單管理期單位信息,確認為嚴重違法失信單位;
4.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獲取市場監管部門企業登記信息、生態環保部門上年度環保行政處罰信息,企業登記信息正常、上年度未受到環保行政處罰的確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環保政策;
5.“僵尸企業”出清: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獲取國資部門“僵尸企業”出清名單,確認企業是否列入國資部門“僵尸企業”出清名單。
第十一條【予以返還情形】參保企業享受穩崗返還條件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第二點執行。
第十二條【形成申請方式名單庫】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本規程第八條、第九條和第十條,形成“免申即享”和“依申請返還”兩類單位名錄庫,按照三級審批流程辦理后在省系統中作出相應標識,供基層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后續按流程辦理;要及時完善數據比對,認真核對兩類單位名錄庫,不得將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列入“免申即享”名錄庫。
第三章 單位確認與資金發放
第十三條【信息告知】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或短信等方式向參保單位推送穩崗返還工作信息,提醒參保企業通過已授權賬戶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查詢相關信息。其中,對“免申即享”名錄庫的參保單位,應告知其在政策實施年度的12月31日24:00前確認穩崗返還資金信息;對“依申請返還”名錄庫的參保單位,應告知其在政策實施年度內盡快主動申請;對未列入“免申即享”、“依申請返還”名錄庫的參保單位,告知其盡快查詢不予返還的原因和復核渠道。
第十四條【單位確認】參保單位可通過已授權賬戶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查詢本單位列入兩類名錄庫等穩崗返還相關情況信息。
對列入“免申即享”名錄庫的,參保單位可查詢本單位劃型、人數、返還資金、賬戶等信息并作出領取確認;參保單位不同意領取穩崗返還的,可以作出不領取確認。相關確認應當在政策實施年度的12月31日24:00前完成。
對未及時確認的單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主動提醒,并請稅務部門協助提醒。
第十五條【異議處理】參保單位對根據本規程第十三條查詢的信息有異議的,可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程序核查處理,并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復核結果。經復核符合發放條件的,可按規定發放。
未列入“免申即享”、“依申請返還”名錄庫的參保單位對不予返還原因提出異議的,涉及外部門共享數據的,單位在政策實施年度內提供經主管部門認定予以更正信息憑證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發放穩崗返還資金;涉及單位劃型、裁員率計算、參保繳費情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重新核查,并按核查情況依規辦理。
參保單位認為其符合穩崗返還享受條件,但未列入“免申即享”或“依申請返還”兩類名錄庫的,可以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予以審查處理。
第十六條【返還公示】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單位確認后,對擬給予穩崗返還的企業名單和資金數額通過省系統推送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無異議的方可撥付資金,公示期間有問題反映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進行情況核實和相應處置。
第十七條【資金發放】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確認情況,做好返還資金請款和資金撥付工作。
1.根據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相關規定進行穩崗返還資金請款,并參照《廣東省失業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經辦規程》待遇發放審核的有關規定,按流程及時將穩崗返還資金撥付至參保單位對公賬戶,對沒有對公賬戶的小微企業,可將資金直接返還至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賬戶。對既無對公賬戶,也無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賬戶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部門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電子稅務局等渠道通知其提供銀行賬號,相關單位在政策實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提供加蓋單位公章材料對銀行賬號信息進行確認的,予以發放。
2.同步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推送穩崗返還資金到賬信息至單位賬號以及至單位賬號預留聯系號碼,各市稅務部門同步協助推送以上信息。
3.對因對公賬號(或稅務部門提供的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賬戶)不精準造成發放不成功的單位,再次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通知其登錄系統,修改確認賬戶信息,在政策實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完成修改確認的單位予以發放。各市稅務部門協助推送通知信息。
4.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每月不低于一次的頻率定期提取完成賬戶信息修改的單位信息,予以重新核撥。
5.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穩崗返還資金前,要將擬撥付單位與已核發單位進行比對,避免重復核發穩崗返還資金。
6.政策實施年度12月31日24:00前完成賬戶信息修改確認或提出相關復核申請的參保單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發放。
第十八條【移交處置】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穩崗返還經辦中發現涉及勞動關系等違規行為線索的,及時移交同級職能部門核查,經核實符合條件的納入政策享受范圍,存在多發、錯發、少發問題的,及時追回或補足。
第十九條【經辦復核】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在政策實施年度次年初組織對“免申即享”單位穩崗返還發放工作進行復核,以政策實施年度截止日期為統計時點,按照穩崗返還條件再次篩查已核業務。經復核重新符合條件的,應通知單位在政策實施年度次年第一個月(1月31日24:00前)完成確認,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按規定時間確認的單位,應在政策實施年度次年第一季度完成資金發放,次年第一季度后不得發生穩崗返還支出。
第四章 勞務派遣單位穩崗返還辦理
第二十條【主動申請】勞務派遣單位應登錄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的“失業保險穩崗返還”功能模塊,按要求填報或上傳勞務派遣單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申報審核表、用工花名冊、告知函及回執、資金到賬確認函、勞務派遣合同(協議)、外包服務協議(開展外包服務的提供)等資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交穩崗返還申請。
第二十一條【受理初審】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獲取勞務派遣單位提交的穩崗返還申請,并對其提交的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初審。對未按要求提供材料的勞務派遣單位,各地級以上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其10個工作日內補正材料,經補正材料齊全的予以受理,補正時間不納入審核期限,逾期未補正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第二十二條【條件審核】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關于我省勞務派遣單位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勞務派遣單位是否符合政策享受條件進行審核,必要時對有關情況開展調查核實。重點審核內容為:
1.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取得勞務派遣經營許可資質(含依法備案),必要時可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提交行政許可資質文件。
2.勞務派遣單位自有員工和勞務派遣員工數量,是否存在勞務派遣單位自有員工和被派遣勞動者以外的其他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后納入穩崗返還申領范圍的情形,必要時要求勞務派遣單位提交勞動合同或外包服務協議等勞動用工材料。
3.是否屬于勞務派遣單位、裁員率、參保單位劃型、社保繳費情況和返還資金金額是否準確;涉及核發的外部共享信息是否準確。
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照本規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十八條規定對擬發放勞務派遣單位穩崗返還情況進行公示,并做好參保單位異議處置、違規線索移交處置工作,公示無異議后進行資金發放。
第二十三條【系統報送】勞務派遣單位應按以下流程報送信息:
1.勞務派遣單位應于收到核發的穩崗返還資金后60日內將資金撥付憑證掃描件上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
2.勞務派遣單位因用工單位注銷、用工單位明確拒收穩崗返還資金等特殊情形導致無法撥付資金的,應于收到核發的穩崗返還資金后60日內將無法撥付部分資金的書面說明上傳至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
3.勞務派遣單位未提出申請但通過“免申即享”方式獲得穩崗返還資金的,應在收到資金后的30日內,主動報告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并全額退還收到的穩崗返還資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核查穩崗返還資金退還情況,勞務派遣單位退還資金后可按規定依申請享受穩崗返還。
勞務派遣單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信息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提醒并發送《限期報送告知書》,告知其應限期(10個工作日內)報送;勞務派遣單位應建檔保管穩崗返還資金撥付、使用及用工管理(包括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自有員工工資表等)資料,以備核查。
第二十四條【違規處理】勞務派遣單位違規責任按照《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勞務派遣單位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規〔2024〕14號)第七點執行。其中,存在粵人社規〔2024〕14號文第七(二)點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要求相關單位參照附件1和附件2格式補充單位經營、參保繳費及自有員工花名冊信息,并退回已發放資金中除自有員工應享受外的其余資金。
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違規單位數據庫,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出現上述規定喪失下一穩崗返還年度資金申領資格或“免申即享”領取資格的參保單位納入數據庫并進行管理、維護,防范基金風險。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實施時效】本規程從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已有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程為準。國家和省出臺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經辦規程》政策解讀
現就《廣東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經辦規程》(簡稱《規程》)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背景
為更好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鼓勵企業不裁員、少裁員,充分發揮失業保險基金穩定就業崗位作用,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40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廣東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延續實施失業保險援企穩崗政策的通知》《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我省勞務派遣單位享受失業保險穩崗返還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國家及省新的政策要求,結合我省經辦實際,草擬并印發了《規程》,《規程》統一規范我省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經辦流程,優化社保服務,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讓群眾享有更高效便利的社保服務。
二、主要內容
《規程》共5章25條,第一章總則、第五章附則對有關事項作統一說明、解釋,第二章至第四章對失業保險穩崗返還信息采集與篩查比對、單位確認與資金發放、勞務派遣單位穩崗返還辦理、資金發放等各項業務辦理流程進行規定,進一步細化經辦流程,優化辦理方式,并統一規范業務表單!兑幊獭分貜娬{規范管理、依規經辦、防范風險,特別是結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和“數字政府”工作方向,通過“數據多跑路”實現“群眾少跑腿”推進“跨域通辦”、“一網通辦”、“全程網辦”。
三、措施亮點
一是優化業務流程。全省穩崗返還工作統一由各地社保經辦機構受理、審核、公示、發放,并實現業務全流程網辦。社保經辦機構運用數據共享及資格審核篩選“免申即享”、“依申請返還”單位名單,并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推送相關單位穩崗返還資金核定信息,“免申即享”單位僅需網上確認后便可以進入發放流程,勞務派遣單位也可通過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上服務平臺實現“依申請返還”業務全流程網辦。
二是提升服務能力。在實現業務全流程網辦的基礎上,社保經辦機構還通過信息系統、短信、書面通知、電話等多種方式向符合條件的單位推送信息,對未及時確認的企業主動聯系提醒確認。在政策實施年度次年一季度,社保經辦機構組織對穩崗返還發放工作進行復核,確保符合領取條件的單位充分享受政策權益。
三是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日常監管、執法檢查、稽核協同聯防聯控工作,健全審核、公示、撥付等全流程監督機制,嚴格規范失業保險穩崗返還經辦工作,同時對單位未按規定辦理的情形明確了責任及義務,對發現涉及勞動關系等違規行為作出移交職能部位處置規定,進一步防范經辦風險、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推薦新聞:遲到、早退時間能不能沖抵年休假?
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
時間: 2024-11-21 09:4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