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是出現在臨時性輔助性或代替性的工作崗位上進行的。臨時性即該職位并非長期需要,只是短時間內存在的崗位。但法律并沒有說明怎么樣的崗位是“臨時”的。這使得其中存在著法律的漏洞,什么樣的崗位都使用勞務派遣人員。一旦被訴諸法律,用工單位則辯解是按法律規定辦的。
案例:
王先生于2008年來到一家家軟件公司工作,成為這里的一名員工。今年8月份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王先生所在的崗位被撤銷掉了,而他也跟著被公司解雇了。這個時候,王先生的合同還未到期。公司告訴王先生他并非公司的正式員工,只是一家勞務派遣公司的派遣員工而已,他和這家軟件公司不存在著勞動關系。所以不存在違約問題,同樣也不存在違約金的問題。
面對這突如其來的通知,王先生無奈的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老公合同解約金等共計40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王先生和用工的軟件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勞動關系。違約金應當由和王先生簽定勞動該合同的勞務派遣公司負責。
分析:
本例中,法院并沒有提及勞務派遣只適合臨時性用工的崗位。林先生已經在這家公司工作了三年了,從法律上來看,用人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這樣的做法是不合法的,無論是這家公司和勞務派遣公司簽定的勞務派遣協議,還是王先生與勞務派遣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的。王先生已經和該軟件公司存在著直接的勞動關系,所以違約金等問題也應該有軟件公司承擔。
但卻少不到具體的法律來確定該合同是無效的。所以,本案中,雖然王先生認為其與某勞務派遣公司沒有關系,但最終法院判決小王與某勞務派遣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相應的用工責任也由勞務派遣公司承擔。
派遣單位的義務有:1、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并且應當是兩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未簽訂,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雙倍工資;2、為勞動者購買各項社會保險的義務,如果未購買,勞動者可以要求補繳,不能補繳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3、有按月向勞動者支付報酬的義務,且在勞動者無工作期間,也應當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給勞動者;4、有將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告知勞動者的義務。
用工單位的義務:1、按國家勞動標準提供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的義務;2、有告知勞動者工作要求與勞動報酬的義務;3、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的義務;4、為勞動者提供工作所必須培訓的義務。
作者:駿伯人力 |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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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10-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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