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勞動保障局(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08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3號)、《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有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勞動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全省企業(含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
從2008年1月1日起調整。
二、調整對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在核定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月標準時,同時按本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增加額從首次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發放。
三、調整辦法
以普遍調整與政策傾斜調整相結合,定比調整與定額調整相結合,市基數與省基數相結合的原則,按以下辦法調整:
(一)按2007年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的一定比例調整基本養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級以上市(以下簡稱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計算調整額。
2007年所在市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為基數計算調整額。
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東莞、中山、惠州、江門等8市的調整比例可以在6%基礎上適當提高,最高調整比例不超過8%,具體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綜合考慮本地實際情況以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受能力合理決定。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簡稱“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按本項第1點確定的調整額的200%調整。
(二)按本人繳費年限加發基本養老金。
1.在第(一)項調整的基礎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養老金。
2.建國前老工人按本項第1點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調整。
(三)具有正高級職稱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級職稱(包括高級技師)的企業退休科技人員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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