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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文摘

公司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員工拒絕算不算曠工?

  現實生活中,很多用人單位為了經濟效益經常安排員工加班。但是如果員工拒絕加班,那么是否算曠工呢?這個問題讓很多人感到困惑。現在我們來了解一下拒絕加班到底算不算曠工。

  員工拒絕加班算曠工嗎?

  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合理性,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時,應及時通知員工并經員工同意。原則上,如果員工不同意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強制加班。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在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特殊情況下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前提是要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擅自延長職工的工作時間。作為職工,我們應當與企業共同努力,如果企業需要職工加班,我們應盡量服從安排。

  然而,很多人錯誤地認為,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就必須無條件服從。實際上,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時,應當及時通知員工并經員工同意。

  如果員工不同意加班,用人單位原則上不能強制加班,除非符合法定情形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嚴重威脅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財產,需要緊急處理;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需要及時搶修;

  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公休假日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

  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此外,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將對生產經營造成損失,或出現突發情況等,也不能拒絕延長工作時間。如果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既不符合法定情形,又不具備充分合理性,只有經與員工協商后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并且依法提供加班待遇。

  如果勞動者有正當理由拒絕加班,用人單位不能將其視為違紀(比如曠工)處理。

  員工加班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時,應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員工加班有哪些要求和限制?

  每日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如果在休息日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安排補休,安排補休的情況下,不計算為加班時間。

  在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或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得以安排補休的方式抵消加班時間。

  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強制勞動者加班。如果員工拒絕加班,用人單位不應將其視為曠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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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01-24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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