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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文摘

員工可以要求提前休產假嗎?

  員工可以要求提前休產假嗎?

  公司有個別懷孕女員工,孕期月份大了后感覺上下班比較辛苦,又沒有剩余的帶薪年休假了,就希望申請提前休產假在家安心保胎。員工可以要求提前休產假嗎?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觀點是認為產假最多只能提前15天,超出部分應當按照病假來處理。并且,按照1989年勞動部《關于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現已失效)第11條的規定,休產假是不能提前或推后的。因此,一般來說,在離預產期超過15天的情況下,如果孕期女員工有休假要求,還是建議盡量看看員工除了帶薪年休假外,是否還有其他的類似加班補休等假期可以使用,而不建議允許員工休產假。如果確實沒有,也可以看看員工是否能夠出具醫院診斷證明,按照病假來保障員工休息,即使員工無法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我們也可以根據員工的假期申請來寬容處理員工的假期材料要求。

  另外,個別地區,如上海,如果女員工懷孕二十八周以上,并且經用人單位同意的,可以休產前假兩個半月。此外,如果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女職工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女職工的產前假。這里的產前假性質不同于產假提前,并且產前假的工資一般是原工資收入的80%,對員工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影響。

  如果員工確實沒有其他假期,又有休息需要,又希望保證假期待遇不變,考慮到臨產員工的風險,企業也適當根據情況不要那么機械地理解法條,非要強制要求員工臨產前正常上班,可以要求員工書面提交要求提前休產假的申請,確保事后能證明系員工主動自愿地要求提前休產假,且員工接受提前享受即意味著會相應提前結束產假的可能,甚至包括明確如果事后要求補足假期則前面提前的部分按照病假處理等內容,這樣相對來說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企業利益不受損。

  員工可以要求推后休產假嗎?

  公司有些懷孕女員工預產期在年初,而我們公司有規定一些福利年假的累計不能超過次年的2月份,于是有些員工不想浪費福利年假又希望攢到生孩子的時候充分利用,就提出希望生孩子前后先休福利年假之后再休產假,但這樣一來,產假的起算日期就在生產后的很多天了,請問公司有義務配合員工,讓他推后再休產假嗎?

  按照1989年勞動部《關于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現已失效)第11條的規定,休產假是不能提前或推后的。因此,員工的產假最晚的起算日期應從生育當日開始。

  由于國家產假部分(不含地方生育假或獎勵假)遇到法定節假日是不再補假的,因此,實操當中確實存在很多員工在生育時遇到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寒暑假或其他情況導致個人覺得產假沒有休滿,內心覺得很虧。但從法規政策來看,最遲也只能從生育當天起算產假,不能推后。

  不過,法無外乎人情,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如果企業考慮到員工的得失心態,愿意給員工補假的話,可以考慮將您提到的福利年假或其他假期和員工協商安排在產假結束后再休,但不再補假也是合法的。

  員工未休完產假提前上班,公司需要同時支付產假工資和正常工資嗎?

  我們公司銷售部有一名員工目前正在休產假中,員工擔心崗位離開太久后,自己維護的客戶都流失了,這樣可能也會導致日后工作的提成減少,因此想要提前回來上班;而公司這邊確實暫時也缺人,如果愿意自己愿意提前回來上班,是否可以?另外,這期間公司已經向其支付產假工資了,還需要再支付一筆正常工資嗎?

  從員工的身體恢復出發,一般在法律規定的98天產假內,不提倡安排員工提前上班,盡管從法律上來說也沒有規定提前上班違法,但一方面擔心員工身體沒有完全恢復,另一方面對企業來說也存在一定的潛在風險。

  如果員工確有意愿上班而企業也有需要,那么公司可以予以考慮,但盡量是在生育獎勵假內。

  至于在提前上班期間,企業是否需要向女員工同時支付產假工資和正常工資,司法實踐中是存在爭議的。

  一種觀點認為,只需要支付產假待遇,無需再額外支付正常工資。

  這一觀點的理由是法律給予產假或生育假的初衷是希望員工生育后的身體能夠得到更好地恢復,而員工自愿提前上班,一方面可以認為身體條件已經恢復,另一方面則屬于自行放棄了本來有權享受的休息休假權利,系權利的自由處分。因此,企業無需在產假待遇外,再額外向員工支付正常工資。但是,如果員工能夠證明是企業要求她恢復工作的而并非自愿申請工作的,則不受這個限制。

  另一種觀點認為,需要向員工同時支付產假待遇和正常工資。

  這一觀點的理由是員工的產假待遇是法律為了保障員工因生育無法正常工作而提供的經濟利益,而工資是企業基于員工提供的正常勞動而計付的對價,兩者性質不同,因而員工有權利同時兼得。并且,如果員工沒有提供勞動,員工本來就可以拿到產假待遇,而企業需要的那部分勞動安排其他人做也需要支付工資,因此員工也有權利獲得。

  綜上,貴司可以根據員工和企業的具體情況來考慮是否要再支付,如果相對來說企業需要用人的意愿更大一些,那么還是需要在產假待遇的基礎上額外再支付正常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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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勞動關系網 來源:《中國勞動關系網》 時間: 2024-12-12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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